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涉外商事审判 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2-05-27 16:11:23


    为全面提升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能力和团队业务水平,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平等保护境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新乡市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全面融入“一带一路”倡议和服务新发展格局提供司法保障,结合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规范:

    一、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1.原告起诉涉外被告时能提供“被告存在”证明的,即应被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存在证明可以是身份证明、商业登记证、合同书等文件,不应强制要求原告就上述证明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2.外籍当事人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或者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无须提交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函。

    3.外国当事人可以一次性授权诉讼代理人代理多个案件或者一个案件的多个程序,该授权办理了相关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诉讼代理人有权在授权委托书范围内和有效期内从事诉讼代理行为。

    二、域外证据材料的公证认证

    4.公文书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但是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核查公文书证的真实性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公文书证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的除外。

    5.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外国行政机关出具的文件,外国公共机构出具的商事登记、出生及死亡证明、婚姻状况等证明文件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文书证,但不包括外国鉴定机构等私人机构出具的文件。

    6.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一方当事人仅以该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未经人民法院承认为由主张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不应予以支持。

    三、准据法确定和域外法查明

    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具体争议没有规定,或者案件的具体争议涉及保留事项的,人民法院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的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8.涉外商事案件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的,应当选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相一致的解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9.在审理案件应当适用域外法律时,可以通过由当事人、中外法律专家、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方的中央机关、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或其他合理途径提供。

    10.当事人提供域外法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指定查明域外法的期限并可依据当事人申请适当延长期限。当事人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提供的,视为域外法查明不能。

    11.域外法由当事人提供的,查明费用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查明方,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当事人因查明域外法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可以根据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予以支持。

    四、限制出境类强制措施的采取

    12.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有较高的胜诉可能而对方存在利用出境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供数额相当于诉讼请求的担保作出限制出境的措施。

    13.被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足额可供扣押的财产的,不得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被限制出境的被申请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供有效担保或者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立即作出解除限制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五、域外司法文书的送达

    14.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地的受送达人邮寄送达司法文书,如邮件被退回,且注明原因为“该地址查无此人”“该地址无人居住”等情形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15.如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未禁止电子送达方式的,在向域外当事人送达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但违法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除外。

    1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未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但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书面材料明确载明地址的,可以认定该地址为送达地址。

    17.对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程序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答辩状等司法文书,可以仅在相对方当事人之间进行送达,但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应当列明送达所有当事人。

    六、涉外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写作

    18.涉外裁判文书标题一般应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如果当事人中没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裁判文书标题中无需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19.外国自然人应当写明其国籍,无国籍人亦应予以注明。境外企业、组织提交的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注册登记文件,需依法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20.对于外国当事人,在裁判文书首部应当写明经过翻译的中文姓名或名称和住所地,并在中文姓名或名称和住所地后括号注明其外文姓名或名称和住所地。当事人名称或名称变更的,裁判文书首部应当列明变更后的姓名或名称,变更前姓名或名称无需在此处列明。

    七、服务“一带一路”司法职能延伸

    21.积极构建“一带一路”司法保护信息平台,努力实现对本地区各领域、各行业司法保护动态的实时披露和追踪,对行业的维权情况及时进行通报,为创新主体分享信息提供途径。

    22.不断拓展信息平台应用方向,加强司法保护预警分析、知识产权导航项目建设,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保护建议,帮助企业在司法保护运用过程中提高利用司法手段和谈判策略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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