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 宋某因不满某酒业有限公司将延津县的代理商授权给董某某。便利用打电话、发短信辱骂、恐吓等手段,向董某某索要现金20万。
见没有达到目地,宋某更变本加力,对董某某进行恐吓勒索。2016年10月,董某某迫于无奈报案,几天后宋某主动投案,并写下保证书、悔过书,请求被害人董某某及家属给予谅解。
延津县法院一审后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辱骂、恐吓等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因宋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条款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